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珠海市装配式建筑单体预制率和装配率计算细则(试行)》

发表时间: 2017-09-01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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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新区建设环保局,各区(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监督管理中心、市(区)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市(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各建设、勘察、设计、审图、生产、施工、监理单位,市建筑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珠海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十三五”发展规划》(珠规建质〔2016〕195号)和《珠海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要求,切实抓好我市装配式建筑推进工作,规范和统一装配式建筑单体预制率和装配率的计算口径,现将《珠海市装配式建筑单体预制率和装配率计算细则(试行)》(以下简称“《计算细则》”)印发你单位,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施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的项目,其建筑单体的预制率、装配率应按《计算细则》执行。   

    二、符合《关于印发<珠海市2017年建筑产业现代化实施计划>的通知》(珠规建质〔2017〕98号)规定的新建建筑,应按用地规划条件实施装配式建筑,建筑单体预制率不应低于20%或单体装配率不低于40%。

    三、纳入用地规划条件的装配式建设项目,其构筑物、配套附属设施(垃圾房、配电房等),可不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

    四、确因技术条件特殊,不适宜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建设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书面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批准。

    五、各区政府(管委会)有关主管部门,在装配式建筑土地供应、项目报建、专家认定、施工图审查、现场检查、竣工验收等环节,应检查落实装配式建筑单体预制率或装配率的指标要求情况。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相关内容如与其他文件有冲突,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珠海市装配式建筑单体预制率和装配率计算细则(试行).pdf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7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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