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发展改革委,相关省(区、市)经信委(工信厅),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资源节约循环利用重点工程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提高中央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我委研究制定了《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源节约循环利用重点工程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源节约循环利用重点工程专项管理暂行办法.pdf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2016年3月16日